公告通知
作者:人事处 【阅读次】 日期:2008-10-20 08:46:10

关于教职工探亲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探亲费报销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教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发[1981]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销规定
来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1.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已婚教职工与配偶异地居住的,探望配偶,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中超出个人基本工资30%的部分。
教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们的定居地(即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报销时间
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规定的工作日内。
三、报销程序
1.本人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探亲费报销审批表》。
2.所在单位对教职工的婚姻状况、探亲对象及其住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本人持《审批表》、拟报销的探亲费票据到人事处审核。
4.本人持人事处审核同意的票据到财务处报销。具体开支办法按财务处的规定办理。
四、有关事项
1.教职工必须如实填写个人情况,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2.人事处对教职工探亲费的报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如实填报、提供虚假证明等违反规定者,将进行通报并追回所报销费用。
附件:《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探亲费报销审批表》
人事处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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