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作者:人事处 【阅读次】 日期:2004-11-26 17:02:11

关于2004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和教育厅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院2004年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200310月底前任教的专任教学人员和在教师资格过渡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4、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5、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学校安排的医院体检合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121日前,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人事处);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6、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7、《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教师资格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鉴定表》各一份(系部填写)。

(二)人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122日前,系部对申请人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报送《鉴定表》;

(四)124日前,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提出评议意见;

(五)教育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其它有关问题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通知到每一位教学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材料,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院人事处

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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